青岛龙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龙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州东路278号顺祥花园小区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4039969H。
法定代表人:薛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正阳西路17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79082760XF。
法定代表人:李崇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宏海焊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鲁0214民初135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39773元,扣除执行费17215元,剩余案款162255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35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翠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