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龙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亚都鑫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龙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81执4055号
申请人:青岛亚都鑫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兰州西路1188号(金胶州钢材市场)D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3D673D。
法定代表人:翟明荣,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龙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东路278号顺祥花园小区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4039969H。
法定代表人:薛坤,职务:董事。
被执行人:王暖忠,男,汉族,1969年1月2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郭加顺,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生,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亚都鑫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暖忠、郭加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鲁0281民初8217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81民初82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