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3财保3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爱迪克森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东陈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8248710。
法定代表人:陈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涛,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06419647D。
法定代表人:徐超,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爱迪克森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鲁0213财保335号民事裁定,于2018年12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水路支行账户(账号90×××95)人民币80万元。申请人青岛爱迪克森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水路支行账户(账号90×××95)人民币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志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洪伟
书 记 员 张源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