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爱迪克森塑钢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爱某某塑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212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爱***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东陈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青岛爱***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0188.3元,执行费155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缴纳案款105000元,此案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