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爱***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东陈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824871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鑫盛联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泰城路535号万科桃花源12号楼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6G30XC。
法定代表人**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爱***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盛联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青岛鑫盛联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股权情况、银行账户、保险、证券、房产、车辆、网络资金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对被执行人青岛鑫盛联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有效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不定期自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