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昱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昱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700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昱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兴市丁蜀镇周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93113。
法定代理人:陈泉清。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无锡昱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昱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无锡昱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永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