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昱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251号之一 申请人:***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兴市***周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93113。 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江***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