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248号之一
申请人:***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兴市***周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93113。
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江***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