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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某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71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虎,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增华,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汤振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文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