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3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敬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久祝,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炬庆,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志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忠磊,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建筑)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投资)、被上诉人唐忠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瑞建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重大事实认定错误。(一)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宋庆友系林业投资总经理、为涉案工程总负责人的主张,因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原始载体,林业投资不予认可,亦不能据此认定宋庆友系代表林业投资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认可”是错误的。1、宋庆友系涉案工程施工期间林业投资的总经理。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德瑞建筑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期间,宋庆友为林业投资的总经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德瑞建筑已提交(2019)鲁02民终9712号民事判决,该案中林业投资自认宋庆友为公司原总经理;另外,德瑞建筑在一审庭审中亦提交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官网的报道文件,证实宋庆友为林业投资原总经理的事实。宋庆友总经理身份也可以当庭调查唐忠磊予以查实,一审法院故意不传唐忠磊出庭,不予核查。2、根据合同法表见代理的规定,宋庆友、李伟、杨晓君等人系统地构成了林业投资的职务行为,林业投资为涉案装修工程的实际委托的发包方。德瑞建筑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德瑞建筑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可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其内容属实,一审法院以没有原始载体为由不予认可的做法是错误的。宋庆友时任林业投资的总经理、李伟时任林业投资的办公室主任、杨晓君是林业投资的工作人员等是不争的事实,德瑞建筑已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为方便有关涉案工程的沟通交流,作为工程总负责人的宋庆友建立了一个微信群。从微信聊天记录可见,涉案工程从设计到施工,有关方案的决定均由宋庆友等林业投资人员作出,且工程的进度均向宋庆友等人汇报,根据合同法表见代理的规定,宋庆友等人的行为系统地构成了林业投资的职务行为,林业投资系涉案装修工程的实际委托人。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宋庆友系林业投资公司的总经理、涉案工程的总负责人,不予认可林业投资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实际委托人,属于重大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邮件接收方为林业投资公司邮箱,且林业投资方未对工程结算清单进行确认,故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是错误的。德瑞建筑的工作人员叶保妮已通过邮件将涉案工程结算材料发送至林业投资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张静及唐忠磊,德瑞建筑已履行工程竣工提交结算材料的义务,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及第十六条规定,林业投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即使像一审法院认定的林业投资未对工程结算清单进行确认,但德瑞建筑已实际履行完毕提交结算材料的义务,林业投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未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而实际上林业投资已通过审计部工作人员张静向德瑞建筑作出了结算审核的回复,这更说明了林业投资是涉案工程的实际委托人。德瑞建筑在一审庭审中提交2017年12月21日、2018年3月23日、2018年4月11日与2018年4月17日的邮件往来记录,并当庭向法庭展示邮件内容,足以证明邮件接收方为林业投资公司邮箱,具体接收邮件的是林业投资审计部的张静。一审法院未能审查清楚事实,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法院采信唐忠磊提交的存在重大瑕疵的《劳动合同》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唐忠磊提交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该期间与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基本吻合,且合同上没有唐忠磊的捺印及签字日期,该合同存在为本案诉讼而伪造的嫌疑。德瑞建筑在一审庭审中已提出质疑,但一审法院却直接采信该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对德瑞建筑提交的评估申请书不置可否,不作处理违反法定程序。
林业投资、唐忠磊共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德瑞建筑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林业投资及唐忠磊并非涉案工程的委托人或发包人,未要求德瑞建筑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涉案工程的实际委托人为青岛森林康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康养医院),德瑞建筑主张林业投资与唐忠磊支付装修款及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且,德瑞建筑与林业投资、唐忠磊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结算,德瑞建筑主张的装修款及利息数额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林业投资及唐忠磊并非涉案工程的委托人或发包人,该工程实际委托人为森林康养医院,德瑞建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林业投资、唐忠磊存在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一)林业投资既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亦未承租或实际使用涉案房屋,林业投资并未委托或指示德瑞建筑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1、林业投资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从未承租涉案房屋,林业投资从未占有、使用过涉案房屋,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合理理由,涉案房屋与林业投资无关。2、林业投资并未与德瑞建筑签订任何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未与德瑞建筑达成装饰装修的合意,林业投资与德瑞建筑之间就涉案房屋并未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德瑞建筑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林业投资以自身名义委托德瑞建筑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其无权要求林业投资支付装修款项。3、德瑞建筑主张宋庆友系涉案工程的总负责人,进而要求林业投资承担支付装修款的责任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职务行为系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以法人名义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宋庆友并非林业投资工商登记的总经理,且其曾在多个公司任职,德瑞建筑并未证明涉案工程系林业投资的工作任务,也未证明宋庆友从事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其在林业投资的职权范围,更未证明宋庆友曾以林业投资名义与德瑞建筑就涉案工程进行对接、洽谈或形成合意。即使如德瑞建筑主张,宋庆友与德瑞建筑就涉案工程进行对接,其也与林业投资无关。(二)涉案工程的实际委托人为森林康养医院,唐忠磊系森林康养医院工作人员,其在相关施工方案图纸等文件上签字属于其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归于森林康养医院。1、涉案房屋自2016年11月起由森林康养医院承租,森林康养医院亦就涉案房屋进行前期测绘,《测绘合同》、《房屋测绘报告书》载明定作人及委托人均为森林康养医院,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是由森林康养医院委托,德瑞建筑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已明确知晓(德瑞建筑一审补充提交的证据三邮件中载明“这是植物医院的招标文件”,此处植物医院为森林康养医院的母公司青岛林业植物医院工程有限公司)。2、唐忠磊在德瑞建筑所主张的涉案工程施工期间,与森林康养医院订立《劳动合同》,为森林康养医院员工,受森林康养医院工作指派负责涉案工程的对接。唐忠磊在相关施工方案图纸等涉案工程文件中签字,系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工作任务,其行为后果应由森林康养医院承担。二、涉案工程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各方未就合同价款达成合意,且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结算,德瑞建筑单方面主张的装修价款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一)涉案工程并无书面合同,工程价款及计价方式也未有明确约定,德瑞建筑主张的3,607,226.52元装修款无事实及合同依据。德瑞建筑并未提供其与相关委托方就合同单价或总价达成合意的书面文件,无法证明该合同价款是否征得了委托方的同意,也无法证明装修装饰工程的计价方式。(二)涉案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未进行结算,无法认定德瑞建筑主张的装修价款与其实际工程量是否一致,德瑞建筑主张支付的装修款及利息数额无事实依据。1、德瑞建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工程量,如相关设备是否实际安装、交付,相关装修工作是否实际完工、质量是否合格等,仅凭其单方提供的结算清单,不能证明其已经完工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2、德瑞建筑与相关委托方未签署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单价、总价及合同的计价方式均不明确,相关委托方亦未与德瑞建筑进行结算,其要求支付的3,607,226.52元装修款仅为单方主张,无事实依据。并且因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无法结算,德瑞建筑无权要求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德瑞建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林业投资、唐忠磊支付拖欠德瑞建筑的装修款3,607,226.52元;2.判令林业投资、唐忠磊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28日的利息323,405.17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607,226.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判令林业投资、唐忠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德瑞建筑提交确认装修设计方案的工作联系单三张(2017年1月12日为原件,其余两张为复印件),欲证明2017年1月、2月,林业投资工作人员杨晓君、李伟对文化展馆室内装修设计方案在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确认。杨晓君是林业投资员工、李伟是林业投资的办公室主任。林业投资、唐忠磊质证称,对该三份工作联系单均非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杨晓君、李伟的签字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签字真实,二人当时是根据森林康养医院的安排对接了部分工作,与唐忠磊是一样的。杨晓君和李伟是林业投资子公司的员工,不是林业投资的员工。德瑞建筑提交确认施工方案的工作联系单1张(复印件),证明:唐忠磊对德瑞建筑的施工设计方案图纸进行确认,并在工作联系单上签字。林业投资、唐忠磊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是真实的,也是唐忠磊根据森林康养医院要求进行的职务行为,对于负责人处的签名无法辨别签名人的身份。德瑞建筑提交设计及施工图纸,其中一层图纸24张、二层图纸22张、三层图纸31张,证明:林业投资工作人员杨晓君及唐忠磊对设计及施工方案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林业投资、唐忠磊质证称,部分图纸并非原件,对于非原件的部分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原件中唐忠磊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杨晓君的签字真实性无法核实。从图纸上看设计单位是青岛海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并非德瑞建筑,图纸委托方一栏均是空白的,恰恰证明涉案装饰工程与林业投资不具备关联性。唐忠磊在施工图中的签字系其根据森林康养医院的工作要求参与的部分工作。图纸中部分是属于工程名称为青岛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室内装修工程,与德瑞建筑诉请的装饰工程名称不一致。且,该设计图纸并不代表德瑞建筑是否实际按照图纸施工,无法证明实际施工情况。德瑞建筑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主张微信群发起人群内名称“天下为公”,实际姓名是宋庆友,系林业投资总经理,为涉案工程总负责人。群内名称“林投唐工”、实际姓名是唐忠磊,是该项目负责现场全部施工、经济管理的负责人。群内名称“李伟”,实际姓名为李伟是林业投资的办公室主任,负责涉案项目方案对接、材料选样、价格谈判等。欲证明:2017年3月24日,林业投资的宋庆友建立了一个涉案工程的微信群,群内人员包括林业投资经理宋庆友、工程部负责人唐忠磊、办公室主任李伟、设计负责人杨晓君,以及德瑞建筑分管副总袁清江、设计主管李晓倩;德瑞建筑对文化展馆从设计到施工,与林业投资进行工程施工、工期装修项目进行充分的沟通,相关方案经林业投资确认,阶段性完工情况及时反馈;微信聊天记录已经充分体现了德瑞建筑在工程中的进场情况以及工程1-3层的进度情况。林业投资、唐忠磊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德瑞建筑未提交微信群的原始聊天记录,即使存在该微信群或部分聊天记录,也无法证明德瑞建筑所诉林业投资是委托人的情况,该证据同时可以表明唐忠磊仅是负责具体施工部分工作的森林康养医院的工作人员,而非委托人。德瑞建筑提交照片一组(拍摄于2018年11月份),证明:2017年8月底,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文化展馆的装修工程已施工完毕。自2017年9月,崂山路1号已实际使用至今。林业投资、唐忠磊质证称,德瑞建筑未提供照片原始载体,无法体现具体拍摄时间,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从照片上看该建筑被用于经营幼儿园一类的机构,更与林业投资无关,无法证明是林业投资在使用。德瑞建筑提交项目清单报价汇总两份、电子邮件往来记录一份,证明:2017年12月21日,德瑞建筑预算员叶保妮通过电子邮箱把工程结算清单发送给林业投资唐忠磊(280×××@qq.com),林业投资回复信件已收到。2018年1月11日,叶保妮通过电子邮件把工程结算清单发送给林业投资唐忠磊,林业投资回复信件已收到。德瑞建筑两次发送的工程计算清单,总额均为3,607,226.53元(含税率11%),但林业投资一直不予对接结算。林业投资、唐忠磊质证称,对清单报价汇总不予认可,仅是德瑞建筑单方制作。无论是施工具体项目还是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均未经委托人同意或确认。至于是否实际施工,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报价是否与工程价值相符,德瑞建筑均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回复是邮箱的自动回复,并不能代表实际收到也更不代表林业投资是否确认或同意。德瑞建筑提交邮件往来截图一份(出示邮件及载体),欲证明:2018年3月份,德瑞建筑处工作人员叶保妮通过其QQ邮箱已向林业投资审计部张静发出涉案工程结算材料。林业投资、唐忠磊质证称,根据2018年3月3日邮件可知,双方协商的合同总价款仅为139万元,非德瑞建筑所述360余万元。从2018年4月7日11点邮件看出,邮件内容“这是植物医院的招标文件”,此处的植物医院实际是青岛林业植物医院工程有限公司,是森林康养医院的母公司,恰表明该工程实际是森林康养医院委托进行的。德瑞建筑提交青岛中院案号为(2019)鲁02民终9712号民事裁定书,三份新闻报道,林业投资党支部支委会纪要一份,共同证明:宋庆友是青岛林业投资的总经理。林业投资、唐忠磊质证称,对民事裁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德瑞建筑所强调宋庆友系林业投资总经理涉嫌滥用职权一事与本案无关,该事实最终未被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对党支部支委会纪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该会议是党支部会议,仅能代表党员的隶属关系,不能反映以上人员的劳动关系。对于2018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便真实,该会议出席人员可以看出,并没有德瑞建筑所称的宋庆友。即使根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官网显示宋庆友曾担任林业投资总经理,但该证据未能显示宋庆友在涉案工程的委托和施工期间担任总经理,即使宋庆友担任林业投资总经理,但代表行为与代理行为法律后果不一样。对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宣判公告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无关。林业投资、唐忠磊提交森林康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森林康养医院与青岛石老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老人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森林康养医院租赁青岛市崂山区石老人农业观光园的房屋;租赁期限19年,自2016年11月1日至2031年10月31日。故在德瑞建筑装修期间,涉案房屋是由森林康养医院实际控制、管理、使用。德瑞建筑质证称,该合同没有落款日期,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是真实的因森林康养医院是林业投资的三级子公司,林业投资进行装修后交给森林康养医院使用,也是可以实现的。林业投资、唐忠磊提交《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唐忠磊是森林康养医院的员工,是根据林业投资的要求,作为涉案工程的对接人、联络人,唐忠磊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德瑞建筑质证称,该合同时间是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没有唐忠磊的捺印也没有签字日期,该合同是虚假的。林业投资、唐忠磊提交《测绘合同》、《房屋测绘报告书》各一份,证明:2017年1月22日,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森林康养医院的委托,就涉案房屋进行了前期测绘,测绘完成后由德瑞建筑进行了装饰装修施工,表明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的实际委托人是森林康养医院,森林康养医院是林业投资的三级子公司。德瑞建筑质证称,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德瑞建筑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涉案工程是林业投资委托的。不管唐忠磊是不是森林康养医院的员工都不能影响宋庆友作为林业投资总经理的事实。德瑞建筑称,施工从2017年3月份进场施工到2017年8月底,装修工程全部都是德瑞建筑做的,包工包料,一直没有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表见代理的规定,宋庆友和李伟及张静的行为系统地构成了林业投资的职务行为,应优先适用合同法。林业投资、唐忠磊均称,德瑞建筑明知是森林康养医院委托进行的装饰装修,其主张的合同法表见代理并不成立,合同法并不具备优先适用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林业投资及唐忠磊是否与德瑞建筑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根据德瑞建筑所述,其设计、装修了位于崂山区用作文化展馆的房屋,装修款达3,607,226.52元,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本案中,德瑞建筑一方面主张唐忠磊应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另一方面又主张唐忠磊系该涉案项目负责现场全部施工、经济管理的负责人,说法存在矛盾。唐忠磊辩称其是森林康养医院的员工,在相关施工方案图纸等文件上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其个人并非委托人或发包人。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唐忠磊虽在文化展馆设计、施工图纸上签字,但德瑞建筑未提交证据证明唐忠磊系德瑞建筑工作人员,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唐忠磊个人有委托德瑞建筑施工的意思表示,故不能据此认定唐忠磊应承担给付装修款的责任。德瑞建筑提交的四份确认装修设计、施工方案的工作联系单因系复印件,林业投资、唐忠磊均不予认可,以上联系单均没有德瑞建筑所诉的林业投资公司公章,且该联系单仅为设计、施工方案的内容,亦无法证明德瑞建筑系依照与林业投资方的约定施工完成涉案工程,故对该工作联系单不予认定。对于德瑞建筑主张的宋庆友系林业投资总经理、为涉案工程总负责人的主张,因德瑞建筑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原始载体,林业投资不予认可,亦不能据此认定宋庆友系代表林业投资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德瑞建筑,故对德瑞建筑该主张不予认可。德瑞建筑主张其通过邮箱等方式向林业投资发送工程结算清单,林业投资收到并回复,林业投资主张该邮箱页面截图显示该回复为自动回复。因德瑞建筑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邮件接收方为林业投资员工邮箱,且林业投资方未对工程结算清单进行确认,故对德瑞建筑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德瑞建筑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林业投资、唐忠磊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系林业投资、唐忠磊实际使用德瑞建筑装修后的房屋。而林业投资、唐忠磊主张工程发包方应为林业投资三级子公司森林康养医院,并提交森林康养医院租赁案涉房屋的合同、测绘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且涉案工程未经最终结算确认。故对德瑞建筑主张林业投资、唐忠磊支付装修款3,607,226.5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德瑞建筑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德瑞建筑称唐忠磊给林业投资监工,应是职务行为,唐忠磊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仅起到证明人的作用。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焦点问题为:德瑞建筑主张林业投资系涉案装修工程发包方的主张能否成立。本院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及德瑞建筑的上诉理由认定如下:
一、德瑞建筑称宋庆友系涉案工程施工期间林业投资公司的总经理,并称根据合同法表见代理的规定,宋庆友、李伟、杨晓君等人系统地构成了林业投资的职务行为,林业投资为涉案装修工程的实际委托的发包方。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德瑞建筑称宋庆友涉案工程的总负责人,但其不能证明宋庆林的行为系履行林业投资职务的行为,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宋庆友林以林业投资名义与德瑞建筑进行对接或结算;对于其他人员的身份情况,德瑞建筑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系打印件,其并未提供该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不能证明该打印件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故该打印件不能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一审法院未予确认并无不当。德瑞建筑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上述人员与林业投资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或受林业投资授权或委托,故其称系统构成职务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表见代理成立前提在于合同相对方没有过错,本案中德瑞建筑既未与发包方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也未能得到发包方的确认,其也未提交发包方对相关人员的授权,故其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身存在过错,德瑞建筑以表见代理为由认为林业投资系发包方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德瑞建筑二审中主张唐忠磊代表林业投资负责现场施工、唐忠磊系职务行为,但其并未提交相应劳动合同等证实唐忠磊与林业投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唐忠磊得到林业投资的授权,而唐忠磊主张其是森林康养医院的员工,林业投资也提交了相应劳动合同予以证实,故在上诉人未能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其称唐忠磊系代表林业投资的职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德瑞建筑主张其通过邮箱等方式向林业投资发送工程结算清单,其也并未证明收件人系林业投资的员工或受林业投资的委托,故其认为涉案工程委托方系林业投资的主张证据不足。而从林业投资提交的租赁合同、测绘合同及唐忠磊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来看,涉案标的的承租者或实际使用者、与唐忠磊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均非林业投资,而是指向森林康养医院,故德瑞建筑称林业投资系涉案装修工程发包方的主张不能成立。德瑞建筑称上述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推翻,故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佐证并无不当。
另外,德瑞建筑主张的工程款仅系其单方作出,并未得到发包方确认,故其以此为由主张工程款不能得到支持。对于德瑞建筑称的一审法院并未处理其评估申请,因其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施工的发包方系林业投资,故本案并无鉴定必要,德瑞建筑以此为由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中,德瑞建筑要求林业投资向其支付工程款证据不足,德瑞建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德瑞建筑如有充分证据可另行主张;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上诉人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楷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潘红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仁青
书记员 孔 怡
书记员 庞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