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100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B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80520532。
法定代表人:曹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同波,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1755420B。
法定代表人:王坤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17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713195.37元及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在其施工装修的涉案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装修房屋青岛太平洋梦时代广场A地块A1号楼项目23-29层(2304、2309、2310、2311、2312、2315、2316、2323、2324、2404、2409、2410、2411、2412、2417、2422、2423、2424、2503、2504、2509、2510、2511、2512、2522、2523、2610、2611、2612、2613、2614、2623、2903、2904、2908、2909、2910、2911、2912、2914、2917)就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房屋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及利息;四、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5000元;五、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3173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3日、2022年2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本院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太平洋梦时代广场A地块A1号楼项目23-29层2309、2310、2311、2312、2315、2316、2323、2324、2409、2410、2411、2412、2417、2422、2423、2424、2610、2611、2612、2613、2614、2623、2903、2904、2908、2909、2910、2911、2912、2914、2917房产31处,该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涉案房产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申请书。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倩
审判员 左状根
审判员 李凯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