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1608D室。
法定代表人:潘观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澜马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上马社区598号。
法定代表人:邹志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邹敬清,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青岛德瑞骏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文化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邹敬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邹敬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烟青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邹敬清,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澜马术有限公司、邹敬清、青岛德瑞骏发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5807124.34元,执行费14320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共218863.94元,扣除执行费143207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75656.94元。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赵 雷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