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7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玲,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丛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玉,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仲勋,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凯世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胡春妍,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青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张忠奎,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伟,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春妍,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审被告:张忠奎,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审被告:万芬丹,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世木业有限公司、青岛青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春妍、张忠奎、万芬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1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宿 敏
审 判 员 张晓华
审 判 员 张仁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 旭
书 记 员 姜青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