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9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哲,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志永,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沂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7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7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沂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