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与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2644号 原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莱芜二路2号甲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告: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