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晟佐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金固克涂料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晟佐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刘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9民初675号
原告:乌鲁木齐金固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626号德海大厦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芙蓉,女,汉族,1991年12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疆天晟佐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229号天华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俊峰,男,汉族,系新疆天晟佐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乌鲁木齐金固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晟佐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刘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金固克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案件受理费14718.3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359.16元,以及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7479.16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7359.16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郑宝桐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