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晟佐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艳红、新疆天晟佐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3390号
原告:王艳红,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天晟佐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21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霞,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艳红与被告新疆天晟佐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艳红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4.04元,减半收取计4,227.02元,由原告王艳红负担。
审判员  张绍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