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6民初816号
原告:云南***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景怡花园13-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8617746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熙、***,云南*****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锦屏镇政S311省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6741471643C。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云南***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云南***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云南***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生 亮
审判员 **审判员李**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勇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