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3民初635号之二
申请人: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183号。
法定代表人:朗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宏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健民路**花园13-01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熙,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宏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云2623民初63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宏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88账户上的现金1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案上诉期间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上述冻结措施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云南宏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88账户上的现金1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自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