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5835号
原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103号。
法定代表人:高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人民西路173号龙都现代城177-1号。
原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兆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