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10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执行案款人民币197500元。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0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