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

鲁0211民初2806号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瑞星海藻工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鲁0211民初2806号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瑞星海藻工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2806号
原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星海藻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原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瑞星海藻工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5800元,退还58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