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7234号
原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10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5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威海中玻镀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516-37号。
法定代表人:*向东,总经理。
被告:威海中玻新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516-2号。
法定代表人:*向东,总经理。
被告:青岛润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办事处纺织工业园四路南侧大麻湾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威海中玻镀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玻新技术玻璃有限公司、青岛润达玻璃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本金10000元,后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