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樊本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4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7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