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1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0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588元及逾期利息。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7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