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4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7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