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中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1880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中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L8375P,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世纪天成小区10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瓮飞飞,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瓮飞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碟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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