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1880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中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L8375P,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世纪天成小区10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瓮飞飞,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瓮飞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