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373号
原告***
被告青岛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帅。
原告***诉被告青岛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