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民初943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火炬路龙湖艳蓝湾。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