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6122号
原告:***。
被告:青岛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范帅。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邹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