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7658号
原告: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大厦B栋701。
法定代表人:王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照江,执行董事
原告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林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