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4执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大厦B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89249545M。
法定代表人:于石滔。
被执行人:余扬安,男,汉族,1978年9月2日生,住江西省奉新县。
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余扬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余扬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查询到执行人余扬安名下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花园T3栋1单元2003室、奉新县冯川镇回兰路35号(滨江世纪城)13号楼9层1-801室、奉新县冯川镇回兰路35号(伟星鑫福.滨江世纪城一期)6栋第柒层2-601号、奉新县冯川镇北门街1层2室,该四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进行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保时捷凯宴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因没有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现住地址,被执行人余扬安下落不明,2019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邹成杰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9月10日已执行人民币0元,未执行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先宝
审判员 谌维东
审判员 万晶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