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4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大厦B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89249545M。
负责人:余石滔。
被执行人:余扬安,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本院在执行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余扬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0日向余扬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9)赣010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余扬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余扬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66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5,665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谌维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万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