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2737号
原告:长葛市正扬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长葛市市区人民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082MA447F9X4T。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龙山镇中心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885070X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葛市正扬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长葛市正扬电子产品经营部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现原告长葛市正扬电子产品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正扬电子产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长葛市正扬电子产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麻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