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隆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保54号 申请保全人: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城启航社2栋十八层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99846603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双龙园林绿化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龙山镇中心村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885070X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申请保全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