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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186号 申请人:***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龙山镇中心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龙山路以西怡建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造奖。 ***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222168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22216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 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 娟 书 记 员  朱 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