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隆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担保物权纠纷、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保236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龙山镇中心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885070X9。 法定代表人:***。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担保人:**,女,1986月10月4日,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担保人:***,男,1982月9月6日,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皖0802执保236执行裁定书:一、查封了被申请人***单独所有的名下房产证号为30××26(面积:120.37+21.67)号房产(该房产为集体土地性质),皖(2020)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69163(面积71.29)、0069164(已抵押、无查封、面积81.48)。二、查封了被申请人***和案外人**共同共有的房产证号为皖(2020)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15825(面积3036.88)、皖(2019)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17603(面积689.16)、0017562(面积696.16)、0017736(面积513.71)、0017361(面积696.16)、0017291(面积696.35)、0017593(面积513.71)、皖(2017)安庆市不动权第0008695号房产(已抵押、无查封、面积125.84)三、冻结被申请人***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约为70万左右。担保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供分别提供***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号为皖(2021)安庆市不动产权0043004(无抵押无查封面积140.07),**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号为皖(2020)安庆市不动产权0036011(无抵押无查封面积85.02)房产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并向本院出具保单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号为皖(2021)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43004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号为皖(2020)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36011房产;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2×××78_156_1账户以外)所有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方长 审判员  江 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