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隆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雄县中元商贸有限公司与***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1786号 原告:雄县中元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73561939XQ。 地址:雄县将台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885070X9。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大龙山镇中心村**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雄县中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雄县中元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其明确表示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雄县中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