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隆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678号之二 原告: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双龙园林绿化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龙山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4元,由原告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珺瑜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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