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2168号
原告: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程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双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徐造奖。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庆万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菁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