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4976号
申请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村委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231799。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朋,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申请人:青岛百果山田园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天水路毕家上流段。
法定代表人:毕快德,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百果山田园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百果山田园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所有的鲁U×××××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鲁U×××××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鲁U×××××程力威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百果山田园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U×××××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鲁U×××××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鲁U×××××程力威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立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玉翠
书 记 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