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3399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善,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百果山田园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天水路毕家上流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53757235F。
法定代表人:毕快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兆峰,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青岛百果山田园绿化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岛市李沧区。
第三人:山东舜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经十西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08238456.
法定代表人:冯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百果山田园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舜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山东舜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对第三人山东舜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山东舜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肖立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