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百果山田园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青岛百果山田园绿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2887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青岛百果山田园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天水路毕家上流段。
法定代表人:毕快德,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上流庄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店集前西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282661294851U。
法定代表人:毕快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百果山田园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上流庄园园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29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第三人49%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价款1307万元,2018年8月1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以上协议约定了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过程中被告拒不给付剩余股权转让款553500元,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百果山田园绿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申请人所在地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民诉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八条第2款约定: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纠纷或索赔时,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被告)所在地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青岛百果山田园绿化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修智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可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