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昌达公路工程中心

东营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昌达公路工程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91执8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东营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爱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昌达公路工程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东营昌达公路工程中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4594.5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