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昌达公路工程中心

东营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昌达公路工程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91执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爱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昌达公路工程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昌达公路工程中心在东营市河口区交通运输局享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昌达公路工程中心在东营市河口区交通运输局的债权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