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1089号
原告: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方鑫路10号茶山工业区厂房三栋1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29266Y。
法定代表人:周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新,系公司经理。
被告:王文利,汉族,住址山西省定陶县。
原告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旭耀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林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