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6044号
原告: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方鑫路**茶山工业区厂房****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29266Y。
法定代表人:周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新,女,汉族,1982年7月28日生,户籍地址广西陆川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詹杰,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08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鸿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詹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二、原被告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三、买卖标的:窗花产品、铝合金防护窗。
四、是否存在买卖事实:原告主张,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采购窗花制品,2017年4月11日,双方经对账后,确认被告尚欠货款33092元。因被告拖欠货款,被告于2018年2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8年2月5日前付清拖欠的货款33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众通詹杰三月份对账单》、《欠条》原件,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
五、货款的实际支付情况:无。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詹杰支付原告货款33000元及利息2619.38元(以货款3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的标准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记至起诉之日2019年1月16日,利息为2619.38元。计算方式:33000×4.35%÷360×635=2619.38元),以上款项合计35619.38元;2、依法判决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七、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双方经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视为对拖欠货款33000元的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认为应以3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詹杰未出席答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詹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詹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阿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国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