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3051号 原告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 原告广东恒辉窗花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原告缴纳案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费用,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30元),因按撤诉处理本院收取人民币3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规 人民陪审员 詹 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