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082民初1159号之一
原告:卢俊祥,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忠,男,霍州市北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华茂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0号中兴产业园研发大楼6层E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薛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记忠,男,霍州市鼓楼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州市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霍州市开元办开元街(地号:06-305)。
法定代表人:张健,职务:副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阜宁县城西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徐抑菲。
第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康乐南街南二巷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厚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俊祥诉被告陕西华茂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霍州市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暂无法开庭审理,本案予以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郭建峰
审判员申任兵
人民陪审员郭国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