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某某诉被告陕西华茂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霍州市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082民初1159号之一

原告:卢俊祥,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忠,男,霍州市北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华茂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0号中兴产业园研发大楼6层E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薛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记忠,男,霍州市鼓楼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州市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霍州市开元办开元街(地号:06-305)。

法定代表人:张健,职务:副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阜宁县城西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徐抑菲。

第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康乐南街南二巷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厚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俊祥诉被告陕西华茂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霍州市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暂无法开庭审理,本案予以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郭建峰

审判员申任兵

人民陪审员郭国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