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82民初97号
申请人:卢俊祥,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西大街**(城西村**)。
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康乐南街南二巷****/div>
法定代表人:李厚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俊祥诉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俊祥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41722.7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卢俊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价值人民币1241722.7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国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蕊